王根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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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注意事项

作者:王根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6次举报
2015-10-20

遗嘱是常见的死者在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民事行为.因法律对遗嘱的种类规定,故不同种类的遗嘱有不同的条件要求。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些条件,将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下列事项是应特别注意的内容:

1、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或权益,不能涉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权益。否则,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如: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生前未经另一方同意,不能处理另一方的财产或权益,而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或权益。如果未经对方同意而涉及到另一方的财产,会被认定为无效。许多人在生前就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共有的房屋,未经另一方同意就擅自将整个房屋处理给某一个子女,这种做法不仅导致超出其处分权限的遗嘱部分无效,而且还为整个家庭关系不睦埋下伏笔。

2、自己书写的遗嘱,应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还不放心,可到公证处做个公证。

3、让别人代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为书写的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4、如果是以录音形式作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王根余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离婚、继承案件。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由王根余律师创办。服务宗旨是:把做事放在第一位,赚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
1120120********20 刑事辩护、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