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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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规范治理立案难

发布者:王淑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29人看过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的纠纷不断增多,社会各界认为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法院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寄予了厚望,许多纠纷的当事人选择通过法律诉讼这一途径来解决。

然而,立案作为诉讼的首要环节,决定着那些纠纷可以进入法院的司法解决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对立案程序规定的不详细,法律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不易为当事人所理解掌握,司法实践中难以取得满意的效果。加之少数法官素质不高,身上具有浓厚的衙门作风,言谈举止中透露出高高在上、冷硬横推的衙门作风,让想立案的当事人得不到基本的尊重和理解,从而对立案望而却步。使公民民事权利的实现成为法官权力随意化的筹码。

立案难,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尤为严重。立案庭法官的立案审查过于苛刻,不是依据民诉法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来审查,还要随意增加一些法定条件之外的审查条件,使普通农民当事人陷入状告无门或把案卷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如:河北省邯郸县某村农民王某等人状告《河北日报》侵犯名誉权一案,就突出反映了立案难之难于上青天。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河北日报》于2009年4月9日刊登失实报道,随即上传到网站,至今谬种流传,侵犯了王某等人的名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邯郸县人民法院应予立案。邯郸县是侵权行为结果地,又是其中之一被告文章作者的住所地,邯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从 2012年6月27日原告将诉状及相关证据提交至立案庭。立案庭马庭长让当事人反复修改诉状达五次之多,仅文印费就花去上百元,后又以须请示本院及上级领导为由,迟迟不予立案。最后经邯郸县政法委书记批示,直到10月26日才予立案。仅立案收状程序就经历了四个月之久。当被告《河北日报》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负责本案审理的刘庭长因畏惧《河北日报》及其记者的权势,随即做出支持该异议的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给原告制造讼累。迫使原告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纠正该违法管辖裁定。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姜某更是盲人摸象、随意解释法律,在代理律师提交的明确的法律条文面前,在邯郸县既是侵权行为结果地又是被告住所地,完全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铁证面前,却臆想出把被告分为“形式被告和实质被告”,该雷人的说法,与民诉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恰恰印证了形式上是法官,实质上是法盲的客观事实。姜某又以“侵权行为结果地的多样性”为由,否认邯郸县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姜某的个人想象就是法,裁判把案件移送。

综观该案,案情简单,原被告主体地位明确,侵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邯郸县人民法院却作出不合法的裁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应声附和。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人民群众维权难。仅在立案这一关就过不去,人民法院的少数法官也不守法。尤其基层法院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亟待提高素质和基本技能,提高其职业操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进一步制定和规范细化立案程序,出台《关于规范立案程序细化审查项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来完善立案程序,统一立案标准,明确管辖范围。避免和纠正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县人民法院这类错误裁定。

另外,还需加强立案队伍建设,重视立案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立案时不进行实体审查,对该立案的进行立案,有利于切实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禁止提高起诉的门槛和法官故意刁难当事人,树立便民观念,切实维护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努力做到畅通便民诉讼绿色通道,逐步解决法院立案难的问题,对该立案的进行立案,有利于切实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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