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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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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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负担家庭较多义务一方,离婚时竟能获得经济补偿?

作者:周庆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6次举报

在这个快节奏、高压力的社会中,夫妻间的情感矛盾和家庭责任的分配问题成为了离婚案件中的常见争议点。而《民法典》中的一项新规定,为那些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义务的一方带来了福音。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为您详细解读这一法律规定,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影响。

一、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艳与被告陈某高自由恋爱,于199810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8215日生育大儿子胡某志(已年满十八周岁);于20101211日生育小儿子胡某勇(已年满八周岁)。婚后二人居住在原告父母名下的自建房屋内,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婚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9610日起诉过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有效沟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

来源:江西法院2021年度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二、裁判结果: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艳与被告陈某高分居生活已满两年以上,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胡某勇随原告生活,且自愿与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小孩成长考虑出发,不改变小孩生活现状由原告抚养为宜。因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对家庭负担了较多的义务,故原告应对被告给予一定的补偿。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胡某艳与被告陈某高离婚;婚生小孩胡某勇由原告胡某艳抚养,抚养费用自理;原告胡某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某高补偿款5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例分析:

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过去很多情况下,主要负责家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往往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平衡夫妻间的经济权益,确保那些在家庭中付出较多的一方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本案判决女方向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男方给予经济补偿,一方面突破了原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限制,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劳动价值的认可,为承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请求离婚经济补偿提供了法律基础,保障了承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从公平角度,树立起家庭共同体理念,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并不单指女性,男性同样存在不可量化的付出,在该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到该种隐形付出给另一方或者整个家庭带来的隐形财富。本案男方长期照顾家庭,离婚时理应得到女方的经济补偿,这样更能体现夫妻双方之间的平等与公平。

四、如何证明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

一)家务劳动记录:日常的家务劳动记录,如购物清单、孩子的学习与生活安排等,都是证明你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有力证据。

二)家庭支出证明:保存家庭日常支出记录、银行流水、发票等,可以证明你在家庭经济方面的付出。

三)亲友证言:有时亲友的证言也能作为辅助证据,证明你为家庭的付出和努力。

五、经济补偿的形式与计算方法:

一)形式:经济补偿可以是一次性现金补偿,也可以是房产或其他财产的分割。

二)计算方法:具体的计算方法会根据夫妻双方的收入状况、婚姻期间的财产积累等因素综合考虑。

六、如何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

一)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一旦意识到婚姻出现问题,应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以便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二)保存相关证据:始终保留与家庭责任相关的证据,如邮件、短信、电话记录等。

三)协商解决:在律师的协助下,尽量与对方进行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七、律师建议:

在面临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尽早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义务的一方,应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夫妻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财产分配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周庆律师,党员律师,现任江门市律师协会提案委主任,现任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特邀调解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江门
  • 执业单位:广东盛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20********7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