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于2007年11月4日经人介绍到被申请人永修县××木材加工厂工作,实行计件工资,2007年11月9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不慎将右手压伤,被申请人及时将申请人送南昌市九四医院治疗,2008年4月21日出院。出院后由于被申请人否定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工伤待遇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08年8月21日申请人吴××向永修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永修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9月23日作出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服,向永修县人民法院起诉,永修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被申请人再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9年2月29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终审判决书申请人经九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六级,被申请人不服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维持了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9年4月2日申请人吴××就工伤待遇劳动争议向永修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永修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年6月22日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789.83元。被申请人又表示不服,再次向永修县人民法院、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县、市法院一审、二审,均依法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评析
笔者认为该案存在问题: 1、此案从发生工伤到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申请人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经历前后四年无休止的仲裁庭--、审判庭--审判庭循环往复,时间跨度大、被申请人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利,无休止地拖延时间,每次都经过仲裁、上诉一审、二审工资难以确定、而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金额较大、劳动仲裁依法不能使用终审裁决、申请人耗费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既爱莫能助又无奈。
2、申请人工资难以确定。由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行计件工资,且申请人仅工作六天就发生工伤,被申请人拒绝配合,难以核定申请人月工资待遇,为保证裁决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在裁决时我们采用申请人发生工伤的上年度既2006年度九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3元/月作为计算申请人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