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1月1日颁布和实施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作险责任。因此,职工在两个以上单位就业的,这些单位都应该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且全额缴纳保险费,任何一个单位都不得以该职工在其他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该职工发生工伤时,其发生工伤时所在的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得以该职工已经在其他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借口拒绝承担工作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