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于未成年罪犯如何适用缓刑,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规定如下:
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子刑事处罚。
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初次犯罪:(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罚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犯罪分子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已满75周岁的人,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形,应当宣告缓刑。即上述三种人犯罪,只要符合上列情形,都应当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