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小杨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0日 6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对方的财产,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见面礼为双方订婚前商定在订婚时给付,数额巨大,符合上述彩礼规定,应认定为彩礼,原告可以与聘金一同要求被告予以返还。至于赠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而本案见面礼的事实情况是在订婚期间而非恋爱时发生,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系赠与,故被告的赠与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并不成立,不予采信。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订婚男女之间的事情,而涉及到了双方家庭之间的往来,本案实际情况是订婚前双方家庭商定男方应给予女方聘金和见面礼,因而原告在订婚时将见面礼交由被告,由被告游某乙在订婚时安排发放,可见见面礼的接受人为本案的被告,因而被告负有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