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小杨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1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凤凰支行与A、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信民二初字第92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凤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XX,组织机构代码86144681-3, 负责人A,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公司职员,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A(系被告B的配偶),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凤凰支行与被告A、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凤凰支行诉称,被告A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28日,被告A、B与原告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因购买住房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80,000元;借款期限15年,自原告实际放款之日起算;贷款月利率为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