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沂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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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华等诉罗庄某广场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

作者:张沂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7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介绍:刘某华等人缴纳了2万到10多万不等的购买名某商铺的诚意金。名某公司承诺预留商铺,并承诺诸多优惠。可其许诺的交房日期却一推再推,直到2014年也无法交房。双方因退还购房诚意金问题,产生纠纷,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诚意金及其利息。

争议焦点:名某公司庭审举证,刘某华等人曾作出承诺书,如果有公司发出签订合同通知书的三天内,不来订立合同,则放弃选中的商铺,并放弃已缴纳的诚意金。

张沂峰律师观点:名某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收取数额巨大的诚意金或房款,对交付商铺的时间缺乏足够的预计。名某公司的出示的承诺书为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该部分无效。现原告既没订立合同,没得到商铺,也得不到一分的退款,显然有失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法庭调解:鉴于原告在起诉时,名某公司已取得了预售许可证,而且原告在收到订立合同通知书后也未积极理睬。在预约合同中均有一定的过错。法庭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名某公司愿意返还原告缴纳的诚意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代理后记:原告在签订承诺书没有仔细阅读各项条款,盲目签名是第一错,原告未能在名某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起诉,拖延了诉讼时机是第二错,如能在接到订立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前起诉或许也可以得到利息的赔偿。以上都未做到,本案的利息便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作者:张沂峰

张沂峰律师,本人联系方式:13705395182(微信同号),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律所执行案件研究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4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公司法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1371320********45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