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样品买卖货不对板,10万余元货款如何追回——张沂峰律师二审锁定样品标准守住买方权益
摘要: 样品看着好好的,收到的大货却颜色浅、编织稀、尺寸缩水,找卖方理论,对方一句“合同英文写的是外径不是内径”就想糊弄过去。普通人是不是只能认栽?张沂峰律师偏不,他把样品照片、实物对比和一段录音串起来,让卖方自己承认“打样师傅换了、没留底样”。就凭这套证据链,二审维持解除合同、返还10万余元货款及运费。
一、样品照片对不上实物?先看合同第3条
凭样品买卖最怕什么?怕样品和大货“两张皮”。本案买方某新能源公司向某工艺品公司订购一批柳编筐,合同附有样品照片,明确约定“大货的检测和质量标准必须和样品及规格标准一致,如果不一致,买家有权不接受并要求退款及赔偿”。买方付清10万余元货款后,收到的大货却与样品差异明显:颜色偏浅、编织稀疏,内圆直径从样品约10厘米缩到约7厘米,筐底柳条从6根变成5根。
买方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并赔偿运费,卖方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之一是合同用英文书写,尺寸约定的是“外径”不是“内径”,一审认定“内径10厘米”是主观臆断。张沂峰律师代理买方应诉,没有陷入“英文条款怎么翻译”的缠斗,而是直接把合同第3条摆出来:大货必须和样品一致,不一致买家有权退款。样品照片和实物样品底部并排柳条均为6根、编织密集,照片与实物相互印证,合同约定的“内圆10厘米”就是样品所体现的内径标准。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样品内圆内直径为10厘米,卖方关于尺寸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录音里对方自己承认了,比什么辩解都管用
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最常见的抗辩是“货没问题,是买方挑剔”。张沂峰律师在代理中做的最关键一件事,是把卖方的“内部解释”变成法庭上的“自认”。
买方提交了一段电话录音,卖方负责人在录音中明确说:“第一次给你打样的师傅正好请假了,下订单以后又是另一个师傅打的样,不知道样品,看见上面写的直径是10,就编了一个直径是10的……关键是第一次打样我们没有留底,就一个底样给你寄出去了,我们这也没有底样,造成今天这样结果。”这段话把大货与样品不一致的原因讲得清清楚楚:打样师傅换了、没留底样、生产时没参照样品。张沂峰律师将录音与样品实物、大货实物对比结合,形成“合同约定—样品标准—大货不符—卖方自认”的完整证据链。二审法院确认一审认定事实,卖方关于“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上诉理由未能成立。
执业16年深耕买卖合同领域,张沂峰律师深知:凭样品买卖的胜负手不在合同写得多漂亮,而在样品能不能封存、大货能不能对比、对方有没有自认。录音、照片、实物三样东西串起来,比十页代理词都管用。
三、英文合同尺寸扯不清?样品实物说了算
本案还有一个实务难点:合同用英文书写,尺寸条款没有中文特别说明,卖方借此主张“内圆10厘米指的是外径”。如果只看合同文字,确实容易扯皮。但张沂峰律师把举证重心放在样品实物上:样品内圆内直径经测量为10厘米,合同附带的样品照片与实物样品相互印证,说明卖方在打样时认可的标准就是内径10厘米。根据凭样品买卖规则,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样品本身就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经过测量样品内圆内直径为10厘米,应认定双方约定的“内圆10厘米”为内圆内直径。
这一认定直接锁死了卖方“尺寸理解不同”的抗辩空间。张沂峰律师在复盘中指出:凭样品买卖纠纷,合同文字有歧义时,样品实物和交易过程就是最好的解释依据;卖方拿不出封存样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结语
凭样品买卖中,样品是质量标准,也是纠纷发生时的“活合同”。张沂峰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工作,没有纠缠英文条款的翻译争议,而是用合同第3条锁定“大货必须与样品一致”的约定,用录音固定卖方自认,用样品实物和照片对比证明尺寸标准,最终帮买方守住了解除合同、返还10万余元货款及运费的权利。执业16年,张沂峰律师在买卖合同领域始终坚持“看样品、看对比、看自认”,善于把实物证据和交易过程转化为法院好认定的证据链。对企业而言,凭样品买卖务必封存样品、留存照片和沟通记录;对律师而言,货不对板案件既要看得懂合同,更要看得懂样品和实物之间的差距。
张沂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