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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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XX、曾XX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段勇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6日 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骆XX、曾XX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骆XX

原告代理律师:王**
被告:曾XX
被告代理律师:段X,四川XX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骆XX与被告曾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骆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从原告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房屋中迁出并向原告返还该房屋;2.被告向原告赔偿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占用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房屋(建筑面积120.9平方米)的租金收益损失18300元及2021年8月1日至房屋返还之日的租金收益损失(按照4000元/年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投资修建了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房屋,房屋总面积1961.1平方米,其中7楼1号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20.9平方米。被告从2016年年底开始占用上述房屋至今。原告认为,被告占用属于原告所有的案涉房屋,没有合法依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依法应当返还房屋并赔偿占用期间的租金收益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曾XX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不属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案涉房屋系被告通过向案外人陈XX购买所得。原告将新桥镇新华XX房屋整体承包给案外人陈XX修建,包工包料。陈XX修建房屋期间,因缺少资金周转在被告处陆续借款十多万元。案涉房屋是原告用于抵偿工程款给陈XX所有,因被告小孩在镇上读书,需要住房,就和陈XX商议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被告,双方商议房屋价款240000元,先行支付160000元,陈XX出具了160000元房款收条,案涉房屋系被告合法购买,非非法占有;2.原告的主张完全不符合常理,也与事实不符。被告于2016年装修并入住,居住期间原告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告与案外人陈XX因工程款问题发生诉讼,双方在船山法院执行局达成协议,约定将2-8楼部分房屋抵偿给陈XX,可限期回购。原告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凑够款项,陈XX自行将约定房屋隔开并出售一套。原告不应将与他人的矛盾转嫁到被告。案涉房屋属于一个整体,原告是户主,每套房子办理天然气开户需要原告出面办理,2020年由原告出面配合,被告与燃气公司签订《天然气供用合同》;3.在陈XX诉原告建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都明确了原告存在以房抵工程款的情形,案涉房屋是由被告向陈XX购买,多数人都知晓,出具了相关证明,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0日,原告(发包方)与案外人陈XX(承包方)签订《承包建房工程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在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新华XX房屋施工工程承包给陈XX。陈XX按协议约定完工后,双方对房屋工程款产生争议,陈XX起诉至本院,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4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原告提出反诉,要求陈XX返还修建房屋及办证手续费3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本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川090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案外人陈XX均出示了一张结算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对房屋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其中扣减房子240000元(未约定具体哪一套房屋)及其他费用后,双方确认总欠446000元,双方对该结算无异议。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与案外人陈XX均不服,上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陈XX在审理过程中自认骆XX已给付16000元,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结算单予以了确认,并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川09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反诉原告骆XX的反诉请求”;二、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三、骆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XX工程款4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43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四、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终审判决作出后,原告骆XX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外人陈XX遂申请强制执行。原告骆XX以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房屋各一套抵偿给案外人陈XX。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原告骆XX主张被告曾XX无故占有其房屋,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骆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原告骆XX负担。


毕业于川大文法学院。毕业后一直从事于律师工作,现是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攻民商案件及公司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9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