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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涉案逃税金额逾800多万为何会轻判?

作者:王如娃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97次举报


【案情】


  被告人马某从某口岸旅检进境大厅入境,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其行李内查获ARRIALEXA数字电影摄像机机身50台,未向海关申报。另外,被告人马某从罗湖口岸入境,在其行李内查获CARLZEISS摄像机镜头50个,未向海关申报。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上述走私物品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8207700元。

【律师评析】


  结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七条中的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一般是对个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判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罪的话,则通常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另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走私普通货物罪如何认定?

  1、划清走私普通货物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除数额标准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罪与其他有关走私罪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的构成本罪。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因而在定罪的时候就需要严格作出认定,除了要有相应的走私行为外,同时还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要是没有达到,这个时候可能就无法认定为犯罪,而只能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来处理了。

文章来源:刑辩工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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