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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空见惯的交通肇事案件?如何成功罪轻辩护

作者:王如娃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6次举报


【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被告人赵某因驾驶某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东行驶至铁矿生产区门前时,适有张某等三人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北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左侧与电动三轮车左前部接触,造成张某等3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等3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
  

【律师评析】

  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最为频发的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之一,交通肇事案也是每一名法律工作者经常接触到的案件类型之一,尤其对于刑律、刑检、刑庭线的同志来说,交通肇事案件应当是司空见惯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注:事故责任由交警大队根据事故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此,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报案方式包括拨打110或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当司法人员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公安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将伤者送医救治,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事后如实供述的;

5、并非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而是经亲朋好友规劝后陪同投案,并如实供述的;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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