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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传销”之名非法拘禁“传销人员”,对吗

作者:王如娃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3次举报


以营利为目的,打着“反传销”人员幌子,帮助传销受害人家属寻找被害人并收取报酬,并在寻找过程中殴打拘禁“传销人员”,最终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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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来自贵州的被告人李某祥、李某斌、李某龙、李某恩自称为“反传销”组织人员,该组织收取委托他们寻人的传销受害人家属几千至数万元不等的报酬,帮助陷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脱困。2018年5月,弟弟被骗进传销组织的刘某联系上该“组织”,答应支付3万元报酬,请他们出手解救其弟弟。于是,李某祥等四人就与刘某一起追踪线索,来到宜兴寻找刘某的弟弟。

 

在此过程中,李某祥等人发现疑似传销组织的人员赵某和田某,就将二人拘禁在车中,还动手殴打逼问,逼迫他们释放刘某的弟弟。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整个拘禁行为持续4个多小时,赵某所受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而刘某的弟弟并未在本地出现,至今仍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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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祥、李某斌、李某龙、李某恩合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李某祥拘役三个月,判处李某斌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判处李某龙拘役三个月,判处李某恩拘役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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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


家人受困应当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传销活动虽然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但打击传销活动,帮助陷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脱困,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合法手段,“以暴制暴”只会助长犯罪,到头来害人害己。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如果家人身陷传销组织、或发现传销组织的相关线索,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不要轻信所谓民间组织,要相信司法机关的力量。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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