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系某羊肉馆的经营者。自2019年2月份起,王某在羊肉汤原料内加入罂粟壳熬制底汤,后制成羊肉汤出售给来店吃饭的客人,获利1000余元。经鉴定:王某出售的羊肉汤内含吗啡136μg/kg。市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含有吗啡、可卡因、罂粟碱等成分,长期食用不仅容易成瘾,也容易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甚至可能造成慢性中毒。我国法律对罂粟壳的使用有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但现实生活中,有些饭馆、摊位的经营者置国家法律法规及人民群众的健康于不顾,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以吸引回头客,这种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青岛市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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