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一家科技公司老板俞某与客户聚会谈生意,饮酒至深夜。随后,急于回家的他心存侥幸,没有叫自己的司机,也没有使用代驾服务,而是趁着酒意独自一人开车上路。结果在吴中大道发生三车事故。待他回过神,才发现自己驾驶的马自达撞上了前方的丰田,又与再前方的宝马追尾。
所幸的是,当时只撞坏了车辆,人未受伤。慌乱之下计上心头,俞某担心自己酒后驾车无法获得保险赔偿,便一边下车来与前方车辆的车主商量“私了”,一边赶紧打电话给公司的司机赵某。接到老板的求助电话后,赵某很快赶往现场,此时俞某已经与前方丰田车主“勾兑”好了,并通过微信转账赔了其2万元维修费。
不久,交警和保险公司人员赶到,赵某便冒充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按照事先商量好的言辞简单做了事故的经过陈述。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取理赔款6万余元。
然而,出于职业敏感,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胡某在理赔后发现这起事故存在疑点,可能存在骗保情况。在与车主俞某取得联系后,其内心亦十分不安,遂主动投案并退赔全部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赵某共同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俞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二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此案的承办法官提醒,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便属于“数额较大”,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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