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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运营收带货主播的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了解一下

作者:王如娃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2次举报


网络时代,新型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贿赂型犯罪已经远远不局限于公权力领域,而是演变成类型多元的公务贿赂、商业贿赂和特定行业贿赂。电商企业作为当今时代极具标志性的先进生产力代表,近年来在业务爆发式拓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内部贪腐行为,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电商企业具有代表性的高发罪名。


近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某平台电商运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平台带货主播钱款共计68万元,为其提供恢复违规直播信用分、营销指导等帮助。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初,某平台带货主播曹某某因在直播间提到服饰品牌门店“原价”,而被平台认定为违规操作,扣除信用分10分。根据该平台运行规则,主播信用分被扣10分会影响账号流量,累计被扣20分会被禁播3天,会对直播间流量、服装销量产生影响。扣分当晚,曹某某即联系该平台服装运营管理人员李某,请求帮助恢复信用分,并向其转账10万元。李某通过该平台内部办公邮件系统报给了电商服饰、运营和治理的负责人,对曹某某的账号进行了恢复信用分申请操作。申请后的第二天,该平台通过了信用分恢复申请。2020年3月底、4月份,曹某某又先后向李某转账30万元、10万元,合计50万元。李某收钱后,向曹某某提出营销建议、告知促销方法,甚至违规优先考虑帮助。

2020年1月至10月,在该平台主播线下培训大会认识服饰主播周某某后,李某先后三次对周某某进行一对一主播账号运营指导,其指导包括如何涨粉、选品、拍视频、成本控制、活动备货准备、客单价、流量券发放等内容,并收受周某某现金共计18万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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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鼓楼区法院认为,李某利用任信息技术公司电商业务部运营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平台主播的贿赂款,为其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曹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李某以财物,数额较大,妨害了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近年来,电商企业急速成长变化,从共享经济到网红经济,从直播带货到社区团购,“老”业务的行业规则和监管制度刚刚成熟,“新”业务又再次面临监管“空窗期”,电商行业的高迭代率,使得制度化和权力监管的滞后在互联网行业成为常态,这其中腐败行为也就悄然而生。不仅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有涉及腐败的可能,部分看似不起眼的岗位也存在极大的权力寻租空间。


电商企业应当提高对商业腐败的重视,加强内部监管力度,完善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机制,这样才能从源头遏制商业腐败的产生。企业员工也应严守法律红线,不义之财看似得来容易,收受贿赂为他人“行个方便”就能一夜暴富,但这天降之财背后,却要付出前途甚至自由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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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于公众号:徐州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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