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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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对土地属于划拨性质的房产能不能判决

作者:张振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78次举报

案例内容:

2014年10月份当事人赵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有人欠了他212万块钱,让我帮他追偿,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和诉讼活动,最终胜诉了,被告方和原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同意将自己价值约200万的一套房产抵消其欠原告的欠款,该套房产土地性质属于划拨用地,原告也接受了其意思,至于调解书怎么写,法官可作难了,如果在调解书里面写明用房子抵债,就不构成承认了划拨土地,纵容划拨土地的无偿流转行为,损坏国家的利益。最终,调解书中没有写到房子的事情,所以说法院对土地属于划拨性质的房产不能判决。

法学论述:

《国土资源部复函》:划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变更所有权时,土地也要一同变更,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原则。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知,对于土地属于划拨性质的房产法院不能判决。一旦判决,那么进入执行阶段就要评估、拍卖,一旦有人竞拍成功的,就意味着要给买家颁发房产证和土地证,这就等于划拨土地的变相流通,所以不允许,即便有人认为补缴出让金以后可以过户,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允许转让。现实中,土地部门很少几乎可以说是不受理相关的补缴手续,因为补缴土地出让金,不仅要土管部门工作人员一个一个的给整理繁琐的材料,还要政府审批等诸多手续,很显然,在土地属于划拨性质的房产买卖和执行问题上依旧是个法律中的顽疾,所以这样的房产法院不能判决,否则就侵犯了国家的利益。

张振华 律师

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张振华,就职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为一名专职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执业理念: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