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底,有一位产业集聚区的老总匆匆忙忙跑到我办公室,让我帮他追回一笔货款330万。我就让他讲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他说他有一位客户在2010年初从他工厂赊销袜子10万元,很快就将欠款归还了,后来建立了信任关系,并且一直驻厂不走,专门负责往外地发货,赊了他价值330万元的袜子,发往外地,在外地也有专门接货的,卖货的,从厂里购买的价格是700元一箱,卖出去的价格全是500元一箱,然后这位客户和外地的三个销售人员平均分成,明显的就是合同诈骗共同犯罪行为。后来老总报了案,公安机关将四名合同诈骗嫌疑人逮捕,并且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了起诉意见书,由于住在厂里的这位客户已经和老总产生了感情,这位客户当时告诉老总,我把貨发到外地,为了想卖貨,为了厂好,其实我一分钱也没捞到,都怪外面那些接貨的人,这位老总重感情,就产生了原谅这位客户的念头,转而想治治这些在外面销货的家伙,就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这个驻厂客户达成了谅解书,驻厂客户的父亲给老总10万元,老总在检察院出具谅解书,谅解书的内容是该客户是我公司销售经理,负责销售的,属于内部人员。最终检察院无罪释放了该客户,两年过去了,老总的货款钱330万,分文无收,开始着急了,东北西跑,今天找市里检察院、公安局,明天找省里检察院、公安厅,花的钱不少,找的人也不少,最终还是没能认定为诈骗罪,因为他们四个是共同犯罪,你一旦原谅了一个,这一个不构成犯罪,其他的当然也不构成犯罪,所以只能认定为民事纠纷,而该客户早已转移财产变成穷光蛋一个,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最终该老总只能望着别人把自己的钱分掉,结局很悲惨。
张振华律师建议:以上悲惨结局的发生,就是坏在了这个谅解书上,今后牵涉到经济类刑事案件,出具谅解书一定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