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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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非的界定

作者:张振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04次举报

在商丘一带,民间传言,涉及担保公司的法院一概不给立案,公安机关也不管。乃至有的民间借贷无法收回,或者是只能收回很少的一部分,其实,法院也不是涉及担保公司的一概不给立案,只是涉及非法集资的法院不给立案,因为非法集资属于犯罪行为,属于刑事责任范畴,当然属于公安机关来处理,不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

对于涉及非法集资罪的公安机关当然要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任何公民不论地位高低,只要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集资行为构成了犯罪,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然公安机关就构成了渎职行为。

有些法院立案庭,为了减少风险,对于一些是是而非的民间借贷,不给立案,这种行为是不正确的,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是非法集资行为,法院就应当受理。公安机关为了能让集资公司的犯罪嫌疑人偿还债务,而给予其取保候审,其做法积极方面是为了能够让担保公司早日偿还债务,其消极方面是让群众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是一种放任,一种对犯罪行为的放任,以至于担保公司整个行业掀起了恶性连锁反应,就是不给储户的钱,随便你们去判决吧,反正我只要有钱,判几年我花些小钱就出来了,最终还能得到一大笔的钱,其负面影响远远大于积极影响,因此,我们一旦遇到钱放在担保公司的情况,一定要理清是非,明确自己的借款是民间借贷还是属于非法集资,继而选取权利救济的方式。

张振华,就职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为一名专职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执业理念: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