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协议是否有效
未婚女陈某与离婚男秦某于去年6月相识并同居生活,陈某自此辞去工作照料秦某的生活起居。年底,陈某怀孕,秦某欲与陈某分手,多次争吵未果后,两人在乡镇司法所的调解下达成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约定秦某在陈某终止妊娠后15日内一次性补偿其4万元,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嗣后陈某依协议做了手术,但秦某却拒绝给付陈某4万元,故而成诉。
[析案]该协议是在双方同居近一年后分手时达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以经济补贴的名义,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两人同居多日,陈某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感情等均是一种代价。两人形成的书面协议,其实质是陈某与秦某就同居期间经济及精神损失的契约式补偿承诺,系一种契约之债。即赔偿或补偿义务人以契约形式向权利人承认某种义务的存在。秦某以契约形式承诺以金钱弥补陈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形成了以金钱为给付义务的契约之债。双方签订协议时,有调解方的签名和印章,说明双方都是经谨慎考虑后签订的,如今秦某反悔,除了自己不讲诚信外,对陈某也不公平。因此,应判决秦某履行给付义务。 黄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