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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发布者:沭阳郑刘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614人看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大幅调整,不再按照工伤职工年龄来计算,仅参照伤残级别来,标准大幅降低,企业减负明显。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调整后三大块一次性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表中对应的伤残等级月系数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8个月 16个月 13个月 11个月 9个月 7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0万元 16万元 12万元 8万元 5万元 3万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9.5万元 8.5万元 4.5万元 3.5万元 2.5万元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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