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晓瑾律师

  • 执业资质:1140820**********

  • 执业机构: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发布者:雷晓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06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

([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