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能勇律师

  • 执业资质:1450320**********

  • 执业机构: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唐某某聚众斗殴案

发布者:易能勇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581人看过

唐某某聚众斗殴案

关键词

刑事 未成年人 聚众斗殴罪 赔偿谅解被害人过错 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2日晚19时许,在桂林市职教中心学生宿舍,秦某某与黄某某发生冲突,遂相约次日在职教中心校门口斗殴。次日,秦某某方纠集十多名本校同学以及被告人唐某某等人;黄某某方纠集包含被害人刘某、黄某A等在内的二十余名人员携带刀具到现场参与斗殴。晚19时许,发生斗殴,秦某某方的唐某某(被告人)等人持刀对黄某某方参与斗殴人员进行追砍。整个斗殴事件黄某某方5人受伤,其中被告人唐某某砍伤一人致轻伤二级,X级伤残。

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唐某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了68000余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律师辩护策略及意见

基于本案的事实,选择罪轻辩护,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时已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犯,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唐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唐某某已通过亲属赔偿了所有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本案是因秦某某与黄某某发生冲突后进行约架而产生,被害方刘某等亦持有刀具、钢管积极参与斗殴,故本案的被害方具有严重过错,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基于被告人唐某某的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广西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被告人唐某某应判处的刑罚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之,桂林市叠彩区司法局出具的书面材料表示愿意接受其实行社区矫正,本律师提出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裁判结果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桂0305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感言

未成年犯罪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与监护人脱位以及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管理松散具有不可忽视的联系。虽然司法实践中是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来处理未成年案件,但如果其监护人、教育机构不进行反思,加大监管、教育力度,谁又能保证同样的历史不重演。这是值得我们所有人都反思的一个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