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败诉率极高,那么企业到底应该怎么做?
(一)明确岗位职责,明确何种考核结果属于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应明确哪种情形下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员工入职时或实施考核前签订《岗位职责说明书》。考核中可能会设置A、B、C、D档次或90分、75分、60分、60以下等分数以及其他的方式,但无论如何,均要对哪种情形属于不能胜任工作,作明确的说明。
(二)工作目标要量化、确定,不能是一个虚化的目标。
比如业务类的,要达成多少的业务量。同时也要确保工作量及工作目标的合理性,权利义务对等。
(三)过程要可见、体现员工的知情权及意见权(如果工作目标具有可分性的情况下)。
一个考核周期内,可否具有可分性,则建议再分几个小的考核周期,小周期内也应有相应的工作计划或目标,也有相应的考核的结果,且让员工签名确认(也需要在考核结果定性中明确,多少次小周期的不能胜任,视为整体的不能胜任)。
(四)考核内容要全面,尽量过滤体现主观因素的影响。
例如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知识、分析判断与应变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良好的道德品质、忠诚度、纪律性、工作效果、工作质量、客户满意度等内容。
(五)考核周期内,发现员工存在问题,以及时提醒并提供帮助,并获得相应的证据。
比如给出改正建议(《工作改进建议表》,体现用人单位的善意,也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帮助)或者由员工作总结及提升计划(《工作改进计划》,证明其本人自认不能胜任工作之事实)。
(六)考核期限具有合理性。
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但过短明显不合理。一个季度以上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当然,不同岗位的考核时长也有不同的要求。
(七)考核结果让员工签收,并告知员工有复核权利。
此情形下,员工往往会拒绝签收,因此我们应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送达方式,并约定不提异议的法律后果。
(八)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与违反规章制度交叉的情形,定性为违反规章制度。
既然以不能胜任工作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风险极大,则我们可以将能转化为违反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情形进行转化。比如不能胜任工作中,会有工作积极性、纪律性等项目,如果员工已达到消极怠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形时,则可以作违纪的处理,达到一定条件时,作解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