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法条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法条的相关规定来看,双方离婚的可撤销时 间最长可以到六十日。
首先是离婚冷静期三十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这期间夫妻双方有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其次是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天,如果没有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那么离婚申请视为撤回。
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的三十天内,任何一方对离婚的决定反悔,都可以直接撤回申请,无需经过另一方同意;三十天期满后,任何一方对离婚的决定反悔,都可以采取消极手段——不去领离婚证,来撤回申请。
根据民政部近日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经过五个步骤: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冷静期
四、审查
五、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