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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认定工伤

发布者:陈惠斯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314人看过


如何申请认定工伤

◆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3、《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办理机构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中:

1、注册登记地和住所地均在本市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若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施工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办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其中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材料;

(3)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在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携带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起的1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2、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发出通知书。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期限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认定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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