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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发布者:马琳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取保候审 |11149人看过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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