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被告人何某与文某合伙承包位于重庆市某区南城大道的“某养生店”,招募明某担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何某主要负责财务管理,包括每日核对账目、发放员工及卖淫女提成、向文某转账支付房租水电费等。店内卖淫女先为嫖娼人员提供洗浴、按摩、手淫等服务,每次收费398元,卖淫女提成180元;在服务过程中,卖淫女另行自行收取300元与嫖娼人员在店内发生性关系,何某对此明知。2025年2月12日、19日,卖淫女廖某、吉某分别与嫖娼人员徐某、唐某以300元价格在店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后民警在店内查获文某、明某、吉某、唐某等人。同年3月3日、4月18日,何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两次到案,但均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何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所提自首意见,经查,何某虽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不予采纳。依法判决何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秦秀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