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17万余元,自首积极赔偿,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作者:秦秀亮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7次举报
2026-07-09
案件经过:
2025年1月,李某某在催收被害人魏某某在“某”贷款平台上的贷款人民币18500元过程中,谎称自己可以为其办理分期还贷,于是魏某某分两次向李某某转账人民币8500元、10000元。李某某收到上述转账后立即用于游戏充值和日常消费。同年6月,魏某某发现其“某”贷款平台余额清零于是联系李某某表示感谢。李某某发现该笔贷款并未结清,实际上是贷款平台债券转让导致“某”平台余额清零,转由其他公司继续催收。李某某为了继续骗取被害人信任,于是隐瞒余额并未清零的事实,并谎称自己还有其他贷款平台的关系可以办理贷款本金打折等业务。同年7月至8月,李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的家中,通过虚构聊天记录、伪造银行转账还款记录等方式进一步取得被害人魏某某信任,以代其偿还其他贷款的名义又先后骗取魏某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55252.6元。李某某收到上述转账后用于游戏充值和生活消费。2025年10月,李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8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18万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