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在饭店与朋友聚餐饮酒后离开,于22时许,被告人驾车在城市道路上,在限速30公里/小时的市区道路上,以75公里/小时的速度闯黄灯冲过路口后,撞击到同向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郭某,致郭某死亡。被告人撞人后未予停车,,继续加速以113公里/小时的速度逃逸,撞击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沈某,致沈某死亡。此后,被告人继续驾车以85公里/小时的速度继续逃逸,当车辆行驶至路口处,撞击正遇红灯停车等候放行的出租车车尾,致乘客韩某左侧第3、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致驾驶员张某1右枕部头皮裂创及左小腿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事故还造成物损合计1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
法院裁判:
被告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财产损失12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法理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综合在案证据,被告人在第一次撞击发生后仍超速行驶导致危害后果接二连三发生,直至被撞停,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