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兴农支巷废品收购门市,趁无人注意,盗走被害人欧某某放置于门市内的去皮铜芯线和去皮铝芯线各4公斤。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300元。2021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半月路铜梁区××服装店,趁店员不备,盗走店内一件女士长款外衣。因被盗外衣已灭失,价值无法鉴定。2021年1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二路重庆××有限公司二楼财务室,趁无人注意,盗走被害人安某某包内现金1200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秦秀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