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日晚上,被告人崔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从重庆市合川区涪滨路火锅店附近出发,准备沿涪滨路向前行驶后调头驶入火锅店附近的停车位。当该车行驶至涪滨路涪江二桥桥下路段正在调头时,被在此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对崔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崔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6.8mg/100m1。
法院认为:
被告人崔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秦秀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