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及妻子李某等人办理的银行卡出售,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银行卡资金流水金额合计1700多万元。被告人秦某从中获取犯罪所得7500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出售银行卡,为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被告人秦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秦秀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