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雷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车沿国道行驶。雷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国道某路段时,因其忽视观察,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受损、任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处警,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雷某及保险公司等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
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秦秀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