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若鹏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侯若鹏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492人看过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聚众赌博的场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即聚众赌博的行为发生场所通常不固定,有的是在临时租赁、借用他人的房屋或者自己家中进行,有的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放进行,有的甚至在公共场所进行;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组织者再次组织;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即赌场在一定持续长的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为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开放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须赌场经营者临时组织、通知。

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隐秘性,即组织者通常是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在每一次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和为赌博服务的人知晓;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即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

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