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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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保证金条款的效力

发布者:李晓霞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6日|分类:抵押担保 |517人看过

2005年10月,李某与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3月持当初进公司时的收据申请仲裁,要求退还保证金,仲裁委以申诉时效已过不予受理。

争议焦点:1、仲裁是否超期限?2、保证金应否退还?

1、仲裁申请未超期限:咨询公司在收取保证金时,并未明确何时退还,在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退还期限,也没有明确告知李某其将拒绝退还保证金,故双方劳动争议应以李某向 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的时间起算,本案未超过申请期限。

2、保证金应退还李某:咨询公司与李某之间为保证金的退还与否产生了争议,该争议属于劳动 争议受案范围,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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