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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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者:杨德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294人看过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则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在此期间购买的房屋既是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的,有偿取得该财产,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同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Z

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对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的,原则上应该认定为无效,但买房人为善意第三人的,则合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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