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
浙江-杭州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刘某某诉梅某1、姜某某、梅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

作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次举报


2017年5月19日,原告刘某某因被告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主张三被告应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5万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第一、原告在事发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第二、原告的治疗中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对于过度医疗产生的费用,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等都无相关的证据证实,法院不应支持;第四、被告梅某2不是宠物狗的饲养人、管理人,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为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78条的规定:“损害的发生系因原告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案案情自身并不复杂,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但因为原、被告双方证据都比较多,所以,本案历经四次开庭才结束整个庭审过程。本案中张静律师代理梅某2,三位代理律师庭前沟通的较多,分工明确,在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的阶段,代理律师做到有的放矢,对案件的细节把控到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梅某1、姜某某给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诊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3万元。被告梅某2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静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海华永奉(杭州)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公司诉讼与非诉业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上海海华永奉(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47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资产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