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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财产保全中对银行存款的裁定期限

发布者:张志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8日|分类:银行 |742人看过

普法小知识

——小议财产保全中对银行存款的裁定期限

民事诉讼中,在起诉被告负有给付义务的案件时,作为原告一般会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其中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所占比例较高。当事人对银行存款冻结后的期限不清楚,有的认为只要案子没有判决,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裁定就一直有效。有的认为法院的裁定有效时间是六个月或者一年,到期需要重新申请。

对法院冻结银行存款裁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有明确规定。《解释》第156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解释》中执行程序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快三年。同时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欠款规定的期限。依据《解释》的规定,如果申请法院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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