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明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山东

林晓明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拆迁安置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18888114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解读 |公司债务如何让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当事人追回投资款?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8日|分类:裁判案例 |510人看过举报


导读:案例解读》系本人对自己所承办案件的解读。为保护涉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重点提取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律解读、法理分析,原被告双方、案外人均统一隐名代替。

         本期的《案例解读》分为基本案情、各方意见、代理过程、案件结果、典型意义、法条链接六部分,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展现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承办人的承办思路、侧重点及对法律本身的理解,为同类或相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观点、视角及案例支持。


01

基本案情

上诉人: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小萍,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机电公司
被上诉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钟某某
被上诉人:谢某某
原审第三人:李某某
原审第三人:曹某某
原审第三人:邱某某
原审第三人:曾某某
2012年3月21日,被上诉人机电公司向上诉人电气公司借款42万元,被上诉人陈某某代表机电公司向电气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代机电公司收到电气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陈某某代收,同时机电公司盖章”。当日,上诉人通过银行向机电公司账户转入人民币42万元,并注明为借款。机电公司向电气公司借款后,该公司一直未归还该借款。2016年11月23日,陈某某与电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内容为:“陈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代机电公司收到电气公司人民币肆拾贰万元为投资龙南半坑莹矿办理采选事宜项目入股股金,占股比例待该项目全部事宜完成后由董事会章程确定,郑重申明本字据签字后,上述单位个人签署的字据银行过账资金凭证均视为上述项目以人民币方式入股肆拾贰万元的总股金,此字据壹式贰份,各执壹份,有同等效应,双方签字生效。陈某某在收款人处签字,电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投资人处签字,落款时间:2012年3月21日”。

2006年5月,钟某某、谢某某及案外人(已去世)将机电公司的全部股份以2万余元转让给被上诉人陈某某,但双方并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外人龙南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4日,工商注册股东为曹某某、邱某某,经营范围:萤石矿、石英石。

电气公司本案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立案审批时间是2018年8月3日。

2018年8月3日电气公司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1.解除电气公司与机电公司签订的龙南半坑萤矿办理采选事宜项目协议;(实际签订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21日)2.驳回电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电气公司申请,赣州中院向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调查令,该局2021年6月25日向赣州中院复函,载明1.龙南半坑范围内仅有一家萤石矿在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系案外人2.未查询到案外人龙南公司向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采矿权事宜。

王律师代理电气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王律师代理电气公司重新书写诉状、重新确定诉讼请求、起诉,一审法院全部驳回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电气公司再次提起上诉,引发二审诉讼。

02

各方意见

上诉人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电气公司系涉案龙南公司的股东,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
  1. 撤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2号民初XX号民事判决;

  2. 解除上诉人电气公司与被上诉人机电公司签订的投资龙南半坑萤矿采选事宜项目协议;(实际签订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21日)

  3. 被上诉人机电公司返还上诉人电气公司42万元、承担利息损失;

  4. 被上诉人陈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陈某某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电气公司系涉案龙南公司的股东,现该公司尚未解散,电气公司不能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一审法院判决合法、合理,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03

代理过程

王律师自2019年4月即第一次的二审程序开始接受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此案,围绕本案的事实确定本案可能存在如下的争议焦点:1、电气公司是否是涉案龙南公司的股东?2、2016年11月23日(落款时间:2012年3月21日)电气公司与机电公司签订的协议能否解除?3、陈某某是否应该对机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律师为了解决上述的争议焦点,制定如下诉讼策略;1.本案适用《合同法》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公司法》有关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规定;2.电气公司既不是龙南公司的显名股东,也不是龙南公司的隐名股东;3.电气公司与机电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即在龙南半坑采选萤矿这一特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已超过合理期限;4.陈某某是机电公司的唯一实际控制人、股东,应当对机电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此,王律师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一审法院的六次庭审笔录、二审的庭审笔录、电气公司前任代理人所有工作材料、电气公司的所有涉案材料、陈某某向法院提交的所有涉案材料,多次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找到当时承办电气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告陈某某诈骗罪的警官、前往龙南工商局调查龙南公司的工商档案、多次前往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调查取证、向赣州中院申请开具调查令调查龙南半坑萤石矿的开采情况及案外人龙南公司是否向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申报采矿权情况、多次与委托人沟通纠纷的全过程等等。

王律师通过对案情的综合分析、收集有利的证据、运用正确的诉讼策略,最终案件在两次一审败诉的情况下,取得了终审的胜诉,切实维护了上诉人电气公司的合法权益。

04

案件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电气公司与机电公司签订的投资龙南半坑萤矿办理采选事宜项目协议(实际签订时间未2016年11月23日、落款时间未2012年3月21日);

三、机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电气公司退还42万元;

四、机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电气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4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4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陈某某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5

典型意义

一、对于公司股东资格身份的确认,应当根据投资人有无入股公司的意思表示、有无实际出资行为、有无在登记机关登记、有无签订代持股协议、有无行使股东权利等综合分析判断;

二、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从签订合同的目的、合同履行的情况等综合分析判断,主张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一方与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都负有举证责任;

三、适用《公司法》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的要件:1.主体要件:原告是公司债权人;2.主观要件: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主观故意,其目的为逃避债务;3.结果要件: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4.因果关系要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与债权人的利益受到的“严重”后果有因果关系。

06

法条链接

一、《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济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18888114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071116

  • 昨日访问量

    270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林晓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