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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汇编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 |3516人看过举报

各地应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抓手,深入研究、领会和运用相关政策,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村级基层组织解决权属争议,一户多宅、缺少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超建、私搭乱建、空心民房、未批先建、规划材料缺失等历史遗留问题,区分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征地拆迁、易地搬迁等实际情况,找准工作重点,分类施策,实事求是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确权登记办法。汇总相关政策以方便确权登记和宅基地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子以确权登记。
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99 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 30 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 30 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予以确权登记。
妥善解决混合用途和规划、建设材料缺失的不动产登记
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
创新解决档案缺失和权属来源材料不规范等问题
收集梳理各个历史阶段的证、册、表、文等权属来源材料,将这些材料和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数据做好关联挂接,分类处理,在权属合法的基础上大胆认定证、册、表、文等权属来源的合法性和依据其登记发证的可行性,根据实际做到一村一策,一事一策。

处理好因继承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登记问题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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