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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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解决“立案难”“不立案”!最高院发文要求 1月1日起取消“诉前调”案号,符合条件直接立案!

作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5次举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立案登记制改革不动摇,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全面落实自愿、合法原则,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未经立案先行调解、强制调解、久调不决等“立案难”“不立案”问题。

二、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登记立案。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调解。

三、登记立案后开展调解工作的案件,调解期限自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签字接收法院移送材料之日起计算。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可以将调解期限延长30日,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根据文件表述,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立“诉前调”案号,一律立“民初字”案号(已立的正常转为民初字号),即诉前调解转为诉中调解,根据案件情况在诉中委托调解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下为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巩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登记立案后开展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立案登记制改革不动摇,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全面落实自愿、合法原则,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未经立案先行调解、强制调解、久调不决等“立案难”“不立案”问题
二、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登记立案。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调解。
三、登记立案后开展调解工作的案件,调解期限自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签字接收法院移送材料之日起计算。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可以将调解期限延长30日,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撤回起诉或者即时履行的,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后以“其他方式”结案。当事人明确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五、登记立案后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应当转入审理程序依法办理。
六、调解不成、转入审理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未按时交纳的,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4年12月27日印发


林晓明,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优秀公益律师,优秀党员律师。林晓明律师擅长行政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59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