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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七种类型、流程及法律救济途径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764人看过举报


一、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七种类型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刑法中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经过补充侦查;

(2)定罪证据不足;

(3)不符合起诉条件。

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后,经审查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退回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调查。再次收到移送案件时,如果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检察机关收到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的案件,依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必要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仍可以提起公诉。

(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文来看,酌定不起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涉案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刑法》在总则和分则规定了免除刑罚的情形,如下:
总则部分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第十九条
2.防卫过当 第二十条
3.避险过当 第二十一条
4.犯罪预备 第二十二条
5.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第二十四条
6.从犯 第二十七条
7.胁从犯 第二十八条
8.自首,犯罪较轻的 第六十七条
9.重大立功表现 第六十八条
分则部分
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2.挪用资金罪中,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犯罪较轻的 第二百七十二条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中,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第三百五十一条
5.贪污罪中,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 第三百八十三条
6.行贿罪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三百九十条
7.介绍贿赂罪中,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第三百九十二条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符合酌定不起诉情形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同时还应当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但要是被不起诉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那么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申诉,以便检察机关对他是否有罪进行复查。

(四)经最高检核准后的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此情形下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五)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据此,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第一,嫌疑人是未成年人;
第二,涉嫌的犯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第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第四,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即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具体表现在认罪、悔过、赔偿、退赃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确定对嫌疑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内,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如果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列情形的,考验期满后,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对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公安机关可以对不起诉决定申请复议、复核。《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可以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可以对不起诉决定提起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七)涉案企业因具备合规、整改条件而不被起诉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2.《关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流程

1.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2.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
3.解除扣押、冻结;
4.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5.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
6.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另外,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不经申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院接到法院受理被害人起诉的通知后,检察院终止复查,将诉讼文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法院。

三、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1.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一是要求原检察院复议,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官进行审查,最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二是若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仍然错误,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改变下级检察院的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检察院执行。
2.被害人申诉: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受理;上一级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被害人对维持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3.被不起诉人申诉: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内,向原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诉。经审查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并抄送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4.前文提到的其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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