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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加班费的仲裁时效是多久?加班费支持几年?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643人看过举报


【问题提出



劳动者在离职后提出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从入职到离职期间的所有加班费,劳动者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吗?

该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看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时间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如果已经过了时效,加班费就不会得到支持;另一方面,没有超时效,那支持几年的加班费呢?1年、2年还是不受限制?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知,我国劳动仲裁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般时效,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种是特殊时效仅适用于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时效不受1年限制,但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上可知,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使用特殊仲裁时效,那加班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是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的规定,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工资(计时、计件)、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从定义上看,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那么主张加班费一定适用特殊时效,不受时效限制吗?司法实践中对此还是有分歧的,甚至有些省市并未按照上述规定,而是对此另行规定。具体如下:



【观点1



观点1适用一般时效,即时效为1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克扣加班工资之日起计算。且仅支持1年的加班费。南京市持该观点。

理由是:加班费不属于一般的劳动报酬,企业未支付或少支付加班费的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而属于“克扣”劳动报酬,与“拖欠”的性质有别,因此不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依据: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2009年)

一、加班工资的申诉时效与保护期限问题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克扣加班工资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的,一般不予保护。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1民终675

因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克扣加班工资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的,不予保护。本案中,甲公司于2019613日解除与马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故马某主张的2018614日之前的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2



观点2该观点为浙江省独有的规定。仲裁时效最长为2年:在职期间提出仲裁的,时效为2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离职后仲裁的,时效为1年。且浙江省仅支持2年时间内的加班费,超过2年的部分,不予支持。

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法民一(20093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 浙高法民一[2019]1

十四、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应否主动审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
答:根据201771日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时不再审查仲裁时效。因此,案件受理后审理期间,当事人未就仲裁时效进行抗辩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但用人单位因停产停业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庭、案件涉及虚假仲裁、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除外。

《办案规则》实施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过申请时效,申请人在《办案规则》实施后申请仲裁的,对仲裁时效的审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加班工资的最长保护期间仍为二年,二年的往前推算起点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以劳动者提起仲裁时间为推算起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应当在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以解除或终止时间往前推算二年。

案例: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申2820

根据相关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加班工资争议的,劳动者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仲裁。本案中,苏某某于2017121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某装备公司支付加班费。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其请求2017121日起之前二年内的加班工资应予保护2015121日之前的加班工资已过仲裁时效,不予保护,并无不当。

2、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0302民初966

本院认为,加班工资最长保护期限为二年,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应当在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以解除或终止时间往前推算二年。原告主张的2018625日至2020624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未超过诉讼时效。

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4民终3262

劳动仲裁时效应当遵循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原理。甲公司援引的规定旨在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1年内行使权利,若在法定劳动仲裁时效内不行使权利,用人单位将获得时效抗辩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加班工资仅支持1,本案中,甲公司未支付杨某某相应加班费的事实清楚,加班工资的最长保护期间为二年,一审法院就杨某某主张的2017年和2018年的休息日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工资报酬予以支持,并无明显不当。



【观点3



观点3适用特殊时效,即不受时效限制,但离职的,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年内提出。支持加班费的时间原则上也不受限制,但超过2年的加班费,举证责任由劳动者举证,如无法举证的,不予支持。

理由是: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特殊时效规定。且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工资支付记录的期限为2年,超过2年的部分,用人单位就没有义务保存。从举证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只需要举证2年内的加班费,超过2年部分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劳动者无法对2年前的加班事实进行举证,法院就无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目前该观点是主流观点,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厦门市、四川省、甘肃省等大部分省市都持该观点。

北京市

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

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

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514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宋某于20201022日提出仲裁申请,故宋某应当对201810月前的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万建公司需就此之后的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11日已被废止,但实践仍旧采用该观点)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特别规定和民法诉讼时效之规定。对于劳动者追索两年内的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

二十五、当事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就其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经劳动者确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

案例: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3民终31312

关于刘某某的诉请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因加班费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且刘某某在双方中止劳动关系的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因此其未超过诉讼时效。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3民终14165

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刘某某已提供钉钉打卡记录证据初步证明其加班事实,但甲公司未能提交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1民终78657866

加班费属于工资即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917日解除,杨某某于201996日提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0106民初549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足加班工资的诉请。首先,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关于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以及参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第一条关于对于劳动者追索两年内的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之规定,原告主张的2018427日之前的加班工资已过保护时效,对此不予调处。其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厦门市:

依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意见》(2010年)

第二十九条【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综合相关证据确定证明力。

劳动者追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二年之前的加班工资,由劳动者对加班时间和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追索申请仲裁之日二年之内的加班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9)0213民初2457

劳动者追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二年之前的加班工资,由劳动者对加班时间和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余某某2019118日申请劳动仲裁,其未能举证证明2017118日之前甲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故对于余某某诉求中2017118日之前的加班工资差额,依法不予支持。


四川省:

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川高法〔202039

二、关于劳动报酬的有关问题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产生争议的,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的劳动报酬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过两年的劳动报酬情况,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长期保管工资表、考勤表、员工档案等与薪酬相关的资料的除外。

案例: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5民终606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产生争议的,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的劳动报酬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过两年的劳动报酬情况,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长期保管工资表、考勤表、员工档案等与薪酬相关的资料的除外。梁某于2019年就本案申请劳动仲裁,诉请支付的劳动报酬期限为20141月至201510月,该部分劳动报酬详情应由梁某承担举证责任。


甘肃省:

《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三、关于劳动报酬方面
1.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发放或签字领取凭证,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问题发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案例: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0702民初12171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座谈会会议纪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发放或签字领取凭证,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问题发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只是口头陈述给被告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但无证据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此举证不能的责任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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