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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故事汇丨无故封禁代驾账号 平台不能太“任性”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5日|分类:以案说法 |197人看过举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私家车的普及,代驾行业悄然兴起。特别是互联网代驾平台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也带动了一波又一波的兼职和就业。保障代驾司机的合法劳动权益,既是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劳动者切身利益所在。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代驾平台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法院判决代驾平台赔偿司机封禁账号期间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A平台对尚先生采取封禁账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二是若违约成立,对尚先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如何认定。

  针对焦点一,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权对违反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网络用户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由此可知,网络平台享有一定的惩罚处置权,以实现其管理职能和自治目标。但是,平台行使处置权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滥用权力扩大惩罚的范围和力度。在本案中,《用户服务协议(司机端)》取得了代驾平台和司机的一致同意,是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服务协议中对代驾司机须遵守的平台规则和履行的代驾义务作出了约定,双方均应遵照协议履行。

  在《用户服务协议(司机端)》的履行过程中,尚先生并未实施违反协议内容且需要封禁账号的行为。A平台虽主张因尚先生在B平台存在与客户发生纠纷的行为,某导航地图基于风险控制,对尚先生采取封禁账户的限制措施。但是,其一,服务协议中并未约定某导航地图有权对A平台的代驾司机进行管理的有关内容;其二,尚先生在案外B平台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其在A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在封禁账户后,A平台亦未在第一时间告知尚先生封号原因和申诉复议的途径。A平台随意封禁尚先生账号的行为,已经违反用户协议的约定,侵犯了尚先生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A平台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强行封禁尚先生账号,对尚先生的正常接单造成影响,A平台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针对焦点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知,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而非通过赔偿额外获益。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和机会选择等因素以及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到的损失,由于与违约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尚先生营运损失的确定,需要考虑几个方面。首先,代驾收入与工作方式有关。代驾司机可以同时与多个代驾平台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司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代驾平台接单并获取收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决定权。A平台对尚先生账号的封禁并不会当然导致尚先生无单可接,尚先生仍可在其他代驾平台接单并获得收入。

  其次,代驾收入受市场因素影响。影响代驾司机收入的因素包括主观因素,如在线时长、服务水平等,还包括客观因素,如住所周边环境、淡旺季、天气状况等,代驾收入的稳定性相较一般服务行业不高。尚先生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仅为账号封禁前一日收入,不具有通常性和长期性。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原则,尚先生应就其主张的营运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尚先生不能提供其被封禁账号前一年度的月、日平均收入作为计算经济损失标准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此情况下,当损失金额难以计算时,由法院依靠经验法则进行合理判断,综合考虑尚先生在他处的工作收入、同行业一般收入水平、市场风险因素、成本支出因素等酌情确定A平台对尚先生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



法官提示



代驾平台在制定和实施服务协议时,应确保公平、合理、不得有违比例原则、不得损害司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代驾平台应在服务协议中对司机采取封禁账号等处罚措施的情形作出提前约定,对于平台之间实行联合统一管理的情况还应当着重提示和说明;在采取封禁等措施后应第一时间告知司机原因和期限,给予司机申诉辩解的机会;代驾平台在采取处置措施时还应坚持措施大小与违规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对于处置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就此给司机造成的损失承担适度的赔偿责任。只有平台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保护司乘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推动代驾行业长久良性发展。




音频: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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