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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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酒后致人重伤二级,检察院为何决定不起诉?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223人看过

【案情简介】              


退休的王某常跟同一小区居住的四个老人一起遛鸟、散步、聚会。2021年11月,他们五人在北京某餐厅聚会,期间高谈阔论引吭高歌,觥筹交错欢声笑不绝于耳。五人均喝了大量白酒,酒后准备回家。此时王某和张某发生口角争执,王某用手打了张某头部两下,后推了张某的胸部,用脚扫了一下张某的腿部,张某就仰面倒地不起。王某和旁人立即将张某送医院抢救,张某脑挫裂伤虽保住生命,但经法医司法鉴定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当日餐厅人报警,公安机关民警在医院查获了处于醉酒状态的王某。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8月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处理结果】                


检察院作出对王某不起诉决定。

【律师解读】                 


基于“少捕慎押慎诉”刑事政策和保障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律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定不起诉五种类型。其中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另一种是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本案属于经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因此,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犯罪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关键是否存在“故意”。第一, 在主观证据方面,因一桌5人均喝酒醉酒,张某在询问笔录称因“喝了半斤的白酒记不清伤是谁造成的”,王某在讯问笔录称“因张某喝多了闹,我才拽住张某让他别闹了”。王某在讯问笔录中不承认有故意伤害张某的意识且两人是邻居好友常聚餐。第二,在客观证据方面,现场餐厅安装的监控录像显示,王某和张某有接触,但张某是因王某推倒还是张某因醉酒自行倒地,监控录像模糊看不清楚。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把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对“监控视频进行分析,确定张某摔倒原因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后出具《工作记录》称“经联系公安部鉴定中心技术部门,答复称无法对视频进行分析,无法确定张某摔打的原因。且无法对连续视频进行清晰化处理,只能对定格画面或者图像进行清晰化处理,后民警联系公安分局刑侦支队视频支队,市公安局总视频室,均答复称无法对事发现场录像清晰化处理以达到看清倒地的原因”。第三,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第(七)项规定,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依据上述规定精神,王某对张某的伤害存在“实施甩手、后退”应急防御的性质,王某没有张某的故意。

王某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因新冠疫情及补充侦查,检察院迟迟没有作出是否起诉决定。为此温奕昕律师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通过认真细致的研究案卷材料、检索案例、研究论证以及跟王某及家属多次沟通,充分了解王某的生活、工作情况,温奕昕律师从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意外事件与故意伤害的区分等方面入手,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附上搜集的参考案例材料。同时王某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部分医疗费用,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对王某无羁押必要性应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王某在今年兔年春节前被取保候审并释放。

在为王某争取到被变更强制措施后,温奕昕律师对本次审查起诉辩护工作并未松懈,多次跟刑事部门同事开会研讨辩护方向、全面考虑案件风险与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最新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司法解释,最终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辩护意见。经过充分与承办检察官多轮沟通,不起诉辩护意见成功被采纳。2023年5月,检察院基于刑事证据审查规则,疑罪从无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于当日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享受到《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红利。

本案无罪辩护的成功,离不开温奕昕律师的执着、严谨、专业,更离不开承办检察官的认真、负责。本案彰显法律有温度,司法为民,司法公平公正。温奕昕律师以敬业、优质、细致的执业服务,扎实的法律研究功底和法律实务经验再次收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肯定与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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