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任某在网上购买减肥药时,发现有利可图,遂也在网上销售起了减肥药。虽然后来任某通过网络等途径知道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但为了高额利润仍然向外出售。 被告人韩某、王某于2018年上半年起,在网上销售减肥药,后来通过网络等途径知道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但为了高额利润仍然从被告人任某等人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胶囊并对外出售。被告人朱某于2020年10月至11月,从韩某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药出售,其中销售给济南女子马某379元的药品。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韩某销售金额共计36万余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王某销售金额共计34万余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任某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销售金额共计4229元。被告人韩某、王某、任某、朱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任秋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朱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韩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任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朱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四被告人违法所得被责令退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