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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了,法院为何判他只付一半?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539人看过举报

【起诉】业主长期未缴物业费 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李某是茶陵县某小区的业主。2016年8月,某物业公司与李某居住小区的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以及服务质量标准。

事后,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投票把该物业公司“炒”了。而李某也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长时间未缴纳物业费。于是,物业公司将李某起诉至了茶陵县法院,要求李某支付13个月的物业费共计2188元,并且支付违约金500元。

【一审】物业公司未很好地尽到职责 判决业主酌情支付物业费

茶陵县法院依法审理查明,李某居住的小区未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入口处也没有设置物业专用的门岗;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未经相关业主同意承接外墙广告,造成李某等五名业主家的墙体受损;因小区与附近一家幼儿园共用出入口,在上下班或上学放学期间,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有时不在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安排车辆停放,导致道路堵塞;物业公司仅安排了三名年岁已高(均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对小区进行管理,且上述三名管理人员均无上岗证和健康证。此外,李某还提交了物业服务不完善的视频和照片,以及小区业主联名签署的“抗议书”。

茶陵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以及调查情况,物业公司虽然未很好地尽到物业管理及服务职责,但不可否认其在小区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李某不可以拒付所有的物业费。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李某酌情支付物业费1094元,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物业公司对此判决不服,遂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双方均有违约行为 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案件进入二审后,物业公司并未提交新的证据,而李某又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对于李某提交的证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予以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物业公司已被解聘等情况,也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服务存在问题,所以一审判决李某酌情支付物业费1094元并无不当。李某虽未按期缴纳物业费,但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所以一审不支持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也无不当。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业主举证应尽量选择视频 最好长时间取证,证明“非偶发”

聂炜律师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中对物业公司是否违约有详细规定,是业主维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所以有意进行类似维权的市民应仔细查看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尽量寻找与之对应的证据。在取证时,应尽可能采取视频的形式,同时长时间进行取证,以证明所取证的现象并非偶发现象,这样的证据更容易被法院所采信。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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