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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类执行措施一览表,从未如此详尽!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426人看过举报

各类执行措施一览表


适用情况
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金钱
存款
查询、冻结、划拨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
收入
扣留、提取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一款
未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提取
《执行规定》第51条第二款
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执行规定》第51条第一款
非金钱财产
一般非金钱财产(如债券、基金份额等)
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抵偿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第44条第一款、《民诉解释》第491条、第492条
知识产权
禁止转让
《执行规定》第50条第一款
股票
查询、扣押、冻结、强制转让、拍卖、变卖、抵偿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执行规定》第52条
股权或投资权益
冻结(不得转让及分红)、拍卖、变卖、强制转让、监督自行转让(转让所得用于清偿)
《执行规定》第54、55条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强制转移给付请求权
《执行规定》第61条
交付物
交付不动产
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并将房屋和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250条
交付特定动产
强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折价赔偿、按价执行其他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执行规定》第57条
交付种类动产或票证
强制交出;持有人转移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执行规定》第58条
行为
可替代行为
强制履行;第三人替代完成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
不可替代行为
强制履行;仍不履行的,承担妨害执行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三款
保障性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
法院搜查(搜查对象: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
《民事诉讼法》第248条
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
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
继续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财产报告、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公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限制高消费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规定》,《民诉执行解释》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罚款、司法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注:
抵偿的适用情形为:
(1)需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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